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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攜帶行駛證怎樣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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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攜帶行駛證怎樣處罰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隨車攜帶《行駛證》的,扣1分,處以200元罰款(具體罰款金額依當地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行為處罰標準依據以下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一款: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