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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了失業證有什麼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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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了失業證有什麼壞處

領了失業證不會有什麼壞處。失業金,就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只要你是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的,在個人辭職後,可以到勞動局辦理失業證,申請失業金。

當然,等到你再就業,找到新工作,新企業幫助你繳納社保後,那麼失業保險金就自動取消了。如果你再因為非個人意願離職的,那麼你可以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