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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出賣替他人保管的財物怎麼罰

經驗2.04W

私自出賣替他人保管的財物怎麼罰

行為人代為保管他人財物,後將財物私自出賣,可推定其拒不退還,可以侵佔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不定詐騙。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但是,行為人出賣財物的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較重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應數罪併罰。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標籤:私自 財物 出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