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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退回經偵大隊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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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後退回經偵大隊是怎麼回事

逮捕後退回經偵大隊的情況下,一般是由於證據不足或者犯罪事實認定錯誤,需要由經偵大隊進行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