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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安全事故責任怎麼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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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安全事故責任怎麼劃分

建築工地上出現安全事故責任的劃分:正常情況下,建築工地的責任事故是連帶責任,由施工單位、施工班組、受傷人員按照相關責任賠償。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