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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第二年不想交了可以不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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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第二年不想交了可以不交嗎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保險第二年不交費,保險人可催告投保人交費,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

《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投保人第二年不交費的,仍然可以在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內與保險人達成交費協議,保險合同的效力是可以恢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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