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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投案自首的對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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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投案自首的對象有哪些

可供投案自首的對象有: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單位

(3)城鄉基層組織;

(4)以上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但部分犯人自首後依然有判處死刑的可能。如果對自首後的犯罪嫌疑人過於普遍地從寬處罰會產生弊病,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對社會危害大的罪名。

標籤: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