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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項目解散員工怎麼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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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項目解散員工怎麼安置

與員工協商一致同意調崗的,可以安排員工到其他項目或部門;無法調崗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並且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如果未書面提前30天通知的,多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