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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專利侵權證據有什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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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專利侵權證據有什麼方式

專利侵權證據的保全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一)公證保全方式

公證保全,一般是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就存在的侵權行為,向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對其購買侵權產品的過程及購得的侵權產品進行公證,或對侵權現場(如許諾銷售)或對侵權產品的安裝地進行勘查公證,取得公證書,從而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

(二)法院證據保全方式

法院保全證據方式,即通常所説的民訴法意義上的“證據保全”,指的是了防止證據的自然滅失、人為毀滅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經訴訟參加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證據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法院證據保全有兩種形式:一是訴前證據保全和訴訟中證據保全。

法律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基於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