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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緩刑是否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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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緩刑是否開除公職

對於公職人員,應該遵紀守法,做好表率,那麼,判處拘役緩刑是否會開除公職嗎?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也就是就,行政機關的公務員被判刑後,就會被開除,而不一定是實刑,也包括緩刑。

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可見,拘役的上限刑期與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相銜接。這一規定較好地體現了拘役的特點,使刑罰體系更為連貫和嚴密。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總的來説,拘役是刑罰的一種,緩刑是刑罰的執行方式的一種,那麼公職人員被判拘役緩刑的是要被開除公職的。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