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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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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是什麼意思

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

同時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四)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標籤: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