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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參加人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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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參加人員有哪些

行政複議參加人,是指參加行政複議的當事人和與行政複議當事人地位相類似的人。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參加人包括行政複議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以及行政複議代理人。律師可以參加行政複議,可以作為行政複議代理人。

行政複議的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代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行政複議活動的人。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對被代理人負有監護責任的人,即監護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兩種人需要設立監護人。

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可以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經過有關組織同意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等個人,以及未成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等組織。

標籤:行政複議 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