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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之債如何執行

經驗2.06W

連帶之債如何執行

連帶之債的成立是民事執行的必要前提,因而在連帶之債的執行中,連帶債務人不得以連帶之債無效為由予以抗辯或異議,否則,人民法院的執行即失去了合法根據。連帶債務的抗辯主要應針對連帶之債的效力而提出,並必須出具必要的證據材料,如果連帶債務人的抗辯承認連帶之債的法律效力,而僅就連帶債務的分擔提出異議,不能視為抗辯成立。對一連帶債務人的有效抗辯,人民法院必須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抗辯有理的,裁定中止執行;抗辯無理的裁定駁回。同時考慮到執行的效率,對連帶債務人的抗辯應有時間限制,一般以15天為宜。人民法院在對抗辯的審查過程中,如果發現裁判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標籤:之債 連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