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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什麼時候可以到檢察院閲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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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什麼時候可以到檢察院閲卷

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後律師就可以申請閲卷。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一、律師閲卷的條件

1、接受案件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的委託或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且手續齊全的。

2、具有執業律師資格,不存在執業禁止行為或其他按照規定不應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情形。

3、所閲是本院已正式受理並流轉至公訴部門的公訴案件。

4、前來閲卷的是受委託或受指派的律師本人。

二、提交材料

(1)《授權委託書》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師執業證書》

(3)《律師事務所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