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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三天時間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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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三天時間怎麼算

拘留期限是根據公安機關對犯罪人採取拘留得時日開始計算的,如果是3日,那麼從開始拘留那日往後推算3日。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時長一般為一日到15日,刑事拘留的時長為38日,如果合併拘留的話,時長不得超過20日,如果有其他的情況,可以選擇延長拘留時,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7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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