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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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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係。具有兩種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重婚的婚姻無效。第三十二條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重婚的婚姻無效。第三十二條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標籤:新婚姻法 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