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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孩子扶養權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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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孩子扶養權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可以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標籤:扶養 事由 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