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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由誰簽訂

經驗3.02W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由誰簽訂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不需要同住人簽字。

拆遷公房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分別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一)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

(二)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三)拆遷房管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四)拆遷宗教團體委託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房屋的。

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規定,確定新的房屋承租人,拆遷人與之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私房產權人死亡的,由房屋繼承人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