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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彩禮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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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彩禮的法律規定

1、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標籤:彩禮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