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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該怎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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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該怎麼證明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標籤:分居 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