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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證據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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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證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標籤:行政案件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