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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 發佈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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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 發佈有何區別

“印發”的原文製作和來文渠道是本機關。凡來文渠道為本機關的,要用“印發”,不可使用“轉發”和“批轉”。

發文機關是指制發公文的機關和發文的名義,是公文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它主要以版頭、署名和印章等為其標誌。根據公文的性質、內容以及作者的職權範圍和工作需要,發文機關可有以機關名義發文、部門行文、聯合發文和以首長名義發文等幾種形式;要注意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不可隨意簡化;還要注意使版頭部分的發文機關名稱與發文字號中的機關代字、標題中的作者名稱、文尾署名(落款)以及印章中的機關名稱保持一致,做到“五統一”。

印發機關不是指公文的發文機關,而是指公文的印製主管部門,一般應是各機關的辦公廳(室)或文祕部門。當然,有的機關沒有專門的辦公廳(室)或文祕部門,則此種情形下發文機關與印發機關是一致的。公文的印發機關位於公文末面抄送範圍之下,用4號仿宋體字標識。

標籤: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