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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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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有什麼區別

1、商標的註冊主體區別:前者是商業團體、協會等具有團體性、集體性特點的組織;後者是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2、商標的使用主體區別:前者是所屬成員均可;後者是除註冊人以外的其他組織;

3、商標註冊的目的區別:前者是為了統一集體成員企業的產品特徵、便於進行統一的廣告宣傳,便於建立集團整體的信譽、儘快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後者是為了向社會公眾證明某一產品或服務所具有的特定品質;

4、商標是否可以轉讓的區別:前者是禁止集體商標的轉讓;後者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轉讓條件即可。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標籤:商標 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