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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怎麼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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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怎麼舉證

依照我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可以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離婚訴訟,包括在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適用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能將承擔否定的法律後果。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中當事人舉證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別:

第一類:當事人陳述,主要包括法庭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就婚姻狀況、夫妻感情所做的陳述;

第二類:書證,包括證詞、情書;

第三類:物證,主要為反映一方有過錯的照片;第四類視聽資料,包括錄音及手機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