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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不得連續駕駛超過幾個小時

經驗1.44W

駕駛人不得連續駕駛超過幾個小時

駕駛人不得連續駕駛超過四個小時。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標籤: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