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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老師應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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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老師應承擔什麼責任

幼兒園老師應承擔的責任根據法律,對學生負有三項責任:

1、教育責任:教育是幼兒園的主要職能;

2、管理責任:管理是服務於教育的職能,是幼兒園為達到教育目的而採取的方式和手段;

3、保護責任:保護是幼兒園行使教育和管理職能的前提條件。幼兒園只有保護學生安全,才能實現其教育目的。

教師注意義務的時間範圍應從學生踏入校門算起一直到離開幼兒園為止這段時間內。包括學生上課時間、課間活動時間、課外活動時間。我國的教育法律法規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教師在課餘時間對學生的看管責任,實際上幼兒園應該根據學生年齡的大小,安排相應的教師看護學生。台灣、香港、澳門的教育法律都規定了教師課餘的看管責任。如果幼兒園未安排教師在課餘時間看管、監督學生,事故發生後,幼兒園很難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當然在校時間還包括住宿時間,幼兒園應安排教師在其他活動時間值班,盡保護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