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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留置措施嚴重嗎

經驗2.29W

採取留置措施嚴重嗎

留置措施嚴重,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並沒有採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法律依據】《監察法》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標籤: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