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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迴避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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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迴避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對於迴避制度的法律規定: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迴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