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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傳喚是否構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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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傳喚是否構成自首

依據《刑法》第67條、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犯罪被告人,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的,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應當認定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現,或者雖被發現,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而傳喚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的強制措施,因而可以被認定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構成自首。

標籤:傳喚 自首 口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