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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停止領取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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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停止領取失業金

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失業證明前往社保經辦機構(部分地方是失業保險管理中心,地域不同會有所不同)辦理取消失業金的領取手續,已經重新入職的、服兵役、移居境外、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及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攜帶相關證明(如勞動合同、錄取通知書等)前往。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51條之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人員重新就業

2、失業人員應徵服兵役

3、失業人員移居國外

4、失業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5、失業人員拒不接受工作或培訓

6、失業人員死亡

標籤:領取 失業 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