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百科網

位置:首頁 > 經驗 > 

什麼剝奪政治權利十年

經驗1.75W

什麼剝奪政治權利十年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標籤:政治權利 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