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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錯案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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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錯案負什麼責任

法官法》第三十二條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貪污受賄;

(三)徇私枉法;

(四)刑訊逼供;

(五)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六)泄露國家祕密或者審判工作祕密;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十一)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標籤:錯案 法官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