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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撤銷權應在法定期間內行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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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撤銷權應在法定期間內行使嗎

破產撤銷權應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撤銷破產申請的權利應該在2年內行使。破產撤銷權的行使是有一定的條件的。

1、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2、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