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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配偶方能否分割公司股權

經驗3.17W

離婚時配偶方能否分割公司股權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因此,有限公司的股權具有財產屬性,夫妻離婚時當然應予以分割。但由於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離婚時有限公司股權分割處理方法不同於普通財產,非股東配偶並不一定能取得股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