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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妨礙債權人執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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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妨礙債權人執行財產嗎

抵押物的存在阻卻了債權人執行財產的選擇權。擔保物的選擇權發生於借款合同簽定之時,在執行程序中,銀行不享有執行財產的選擇權。不動產擔保有別於保證,其特點是以特定的財產保證債權人債權的優先實現,並具有追及效力。抵押合同經登記生效後,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轉讓行為歸於無效。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33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34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