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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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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

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拘禁罪的,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標籤:非法拘禁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