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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人員該送回户籍地還是親人身邊

流浪人員該送回户籍地還是親人身邊

《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第十二條規定: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